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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跌坠天井谁之过?

2000-06-21 来源:生活时报 刘玲玲 王 健 张黎媛 我有话说

1999年1月24日15时30分左右,北京铁路局职工子弟第五小学13岁的女学生王菲,与其他小朋友外出玩耍。在西城区二七剧场东里19号楼东侧,因拣拾玩具,将上面落有泥土的该楼地下室天井上的玻璃,误认为水泥板蹬踏,随即玻璃破碎,王菲坠入地下室天井。虽经天坛医院开颅抢救脱离危险,后又转入解放军海军总医院治疗,但颅脑严重损伤,记忆力减退,至今仍需进行治疗。

因该楼产权属于铁道部,王菲的法定代理人——其父王慧梁向法院起诉提出:该楼地下室天井上口露天部位的保护、安装不合格,又无任何警示标志,故要求铁道部赔偿截止到1999年11月26日前的王菲的医疗费人民币79126.45元,法定代理人误工费人民币10451.19元、交通费人民币1452元、营养费人民币5000元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

铁道部辩称,19号楼的产权虽是铁道部,但王菲出事时踩踏的玻璃是符合设计、安装、使用标准的夹丝玻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一检测所曾经过检测夹丝玻璃窗的载荷试验,证明190公斤的荷载作用在7MM厚的夹丝玻璃加荷区域时,加荷完成持续2MIN后,整个玻璃窗的夹丝玻璃未出现裂纹,且当时该楼被评为优质工程,据此说明王菲受伤与铁道部没有任何关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定:王菲踩踏玻璃拣拾玩具时,玻璃破碎,证明其安全性确实存在隐患,铁道部作为该楼的所有权人,对潜在的危险没有预见,未设置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故对王菲受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王菲的合理损失。王菲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王菲的受伤也具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一审判决铁道部赔偿截止到1999年11月26日王菲医疗费人民币55108.52元、交通费人民币450元、营养费人民币567元、王菲法定代理人误工费人民币7315.83元,共计人民币63441.35元。驳回王菲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铁道部不服,以其没有义务设置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夹丝玻璃破碎是王菲的故意行为及原定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要撤消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19号楼虽然在1998年7月被北京市西城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确定为合格,但王菲受伤,证明该楼天井防雨蓬的安全性确实存在隐患,铁道部作为该楼的所有权人,确实应注意督促有关部门,对该建筑物维护管理以确保各项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因此对王菲受伤,铁道部承担一定的责任并无不当。铁道部上诉理由不足,对其要求免除责任的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431元,由王菲负担3742元(已交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负担16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31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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